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拾捌包(含包裝共重三八‧七公克)、海洛因拾參包(共淨重一0‧六六公克、包裝重三‧九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六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將扣案安非他命十八包(含包裝共重三八‧七公克)、海洛因十三包(共淨重一0‧六六公克、包裝重三‧九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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