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二人後,認為被告二人涉犯殺人罪嫌重大,且被告二人對於案情供述不一,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第三款規定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