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