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30號原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癸○○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
辛○○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2
壬○○住台北市○○區○○○路○段○號被告庚○○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如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號│更正前│更正後│├───┼───────────┼───────────┤│1│(第318-4地號)承租面│承租面積:846.25平方公│││積:16平方公尺,承租範│尺,承租範圍:租賃權│││圍:租賃權5/600│5/660│││││├───┼───────────┼───────────┤│1│(第319地號)│承租範圍:租賃權5/660│││承租範圍:租賃權5/600││││││├───┼───────────┼───────────┤│1│(第319-8地號)│承租面積:27平方公尺,│││承租面積:16平方公尺,│承租範圍:租賃權5/660│││承租範圍:租賃權5/600││├───┼───────────┼───────────┤│6│漏載○○○區○○段第二小段││││第319地號││││承租面積:16平方公尺,││││承租範圍:租賃權10/660│├───┼───────────┼───────────┤│6│漏載○○○區○○段第二小段││││第319-8地號││││承租面積:27平方公尺,││││承租範圍:租賃權10/66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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