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否認準強盜犯行,然本案有被害人之指述外,並有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重大,所為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訊問後,斟酌被告所涉犯之強盜等罪,其法定刑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經審酌考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命自95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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