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48歲民選任辯護人徐方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業經證人甲○○證述甚詳,且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高達三千八百七十五公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香港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