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曾吉雄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雯娟~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曾吉雄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雯娟~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