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英(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點柒伍公克;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經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海洛英(驗後淨重0‧一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七五公克;驗後毛重0‧七公克),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英、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核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核屬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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