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台中市警察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中市警交字第GB0000000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江國華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並稱其即
明江國華,」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稱其即江國華,」;與關於「偽造「江國華
」之署押而偽造該通知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江國華」之署押,以此
偽造表示已收受該通知單之私文書」;及證據欄關於「警員 陳啟明 、小隊長王旭
鑑之職務報告一件」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