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