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附表:
一、傳真機三台。
二、錄音機一台。
三、計算機一台。
四、倍數表一張。
五、簽單五十六張。
六、空白簽單六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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