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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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將被告竊盗之標的修正為「女裝上衣」外,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
;證據亦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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