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一八О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分一社維字第○○四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許止。
(二)地點:台中市○區○○街○○○號花州旅社。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黃明輝 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臨檢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