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金榮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榮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然未經法院於判決時將2罪定應執行刑,影響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權益重大,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金榮麟所犯2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亦應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並非合法之聲請權人,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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