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67號聲請人 彭芊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曾揚程 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是當事人如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曾揚程已於民國103年5月2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相對人曾揚程於聲請前即已死亡,而聲請人仍就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人聲請,本院無從命聲請人為補正,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