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聲請人 林啓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秉源 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爰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依法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秉源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繼承人為第二順位之父母 林劉阿照林福男 ,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前揭法條,被繼承人既有前順位之父母為其繼承人,則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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