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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