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