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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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二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