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