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九號
原告丙○○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九號
原告丙○○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