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蕭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