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蕭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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