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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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健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4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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