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10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陳紹群
被   告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元,及各如附表票面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分別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等理由退票,經原告催告被告清償前開票款,仍未獲清償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
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彥蓉
附表:
┌─┬────┬─────┬─────┬────┬─────┬───────┐
│編│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
│號│(民國)││││(新臺幣)││
├─┼────┼─────┼─────┼────┼─────┼───────┤
│1│106年6月│BI0000000│玉山銀行大│豐全營造│407,000元│106年6月19日│
││18日││雅分行│工程有限│││
│││││公司│││
├─┼────┼─────┼─────┼────┼─────┼───────┤
│2│106年6月│BI0000000│玉山銀行大│豐全營造│356,000元│106年6月19日│
││18日││雅分行│工程有限│││
│││││公司│││
├─┼────┼─────┼─────┼────┼─────┼───────┤
│3│106年7月│BI0000000│玉山銀行大│豐全營造│532,000元│106年7月4日(│
││3日││雅分行│工程有限││本張提示日為同│
│││││公司││年7月3日)│
├─┼────┼─────┼─────┼────┼─────┼───────┤
│4│106年8月│BI0000000│玉山銀行大│豐全營造│1,320,000│106年8月16日(│
││15日││雅分行│工程有限│元│本張提示日為同│
│││││公司││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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