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周佩錡
被 告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85,876元(計
算式:44,361,286元+570元+6,424,020元=50,785,876元),有
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47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58,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