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周佩錡
被   告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85,876元(計
算式:44,361,286元+570元+6,424,020元=50,785,876元),有
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47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58,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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