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0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昭明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郭昭明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惟查,被告郭昭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106年9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
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