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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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16號
原 告 林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宏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