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一五號
聲請人長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壹拾柒萬壹仟玖佰│AK三四二四三二││││公司王英華│限公司汐止分行││貳拾柒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