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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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坤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