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 律師
林啟瑩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林慶苗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