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0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尤美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法庭大廈協商室(一樓)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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