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六五號
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富光 訴訟代理人 何俊慧 被上訴人 陳芝清 即岱鑫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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