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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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扣押款所有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訴人 江志豪 被上訴人 陳冠汝 輔助人兼訴訟代理人 鹿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款所有人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經本院於109年9月2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復提出上訴陳情狀爭執上訴內容之金額,經本院於10
9年10月5日函覆上訴人若僅爭執扣押款中103,600元屬上訴人所有,應繳納上訴裁判費1,665元等語,並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函文於109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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