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鉦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9年度偵字第4547號、第76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黃鉦富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鉦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9年8月5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暨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9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