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原告 徐健源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彩玲 被告⒈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⒉ 葉進煌
⒊ 葉國祥 ⒋ 葉進聲 ⒌ 黃宗禧 ⒍ 黃宗慶 ⒎ 黃緯禎 ⒏ 黃榮華 ⒐ 黃春美 ⒑ 黃俊龍 ⒒ 黄傃瑱 (兼 黃金賢 之繼承人)⒓ 黃進祥 ⒔ 黃春田 ⒕ 黃勝利 ⒖ 黃重德 ⒗ 黃錦標 ⒘ 黃進政 ⒙ 葉明聖 ⒚ 楊道明 ⒛ 尹聰利 尹宏榮 訴訟代理人 龍萱榛 被告 尹金裕
尹麗縀 尹麗曼 尹金全 黃順仁 黃順德 廖一郎 黃毓均 黃聰敏 黃聰明 黃添宗 黃全意 陳嘉音 陳長和 陳嘉慶 張嘉明 陳嘉慰 陳大為 陳大恒 陳美心 蕭秋玉 葉瑋潔 陳金吉 陳增輝 陳增德 葉美慧 葉佳穎 即 葉美月 葉仁利 葉文峯 葉仁得 黃學能 葉秋陽 葉德標 黃欽聰 黃欽宗 黃煥升 黃竟閔 黃建民 黃行雄 黃國基 葉溫碧珠 葉秋降 葉宗保 葉美麗 葉美華 王 葉月女 謝志中 (即謝 葉秀琴 之繼承人) 葉輝德 王安儀 葉昭裕 葉文煌 葉文軒 葉山崧 葉坤松 王永霖 林阿密 葉人瑋 (即被繼承人 葉秋謨 之遺產管理人) 葉英俊 葉敏蓉 葉逸婷 劉俊龍 黃國輝 黄學仁 黃朝琴 尚登峰 黃國庭 葉 張美麗 (即 葉類斯 之繼承人) 葉國瑞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幸蓉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被告 葉儒賢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張玉縈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字庭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名詠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和芸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鴻能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陳 葉秀美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秀花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秀淑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葉文再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① 葉劉魏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② 葉永忠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③ 葉永洲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④ 葉伯爾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⑤ 葉伯霞 (即葉類斯之繼承人)( 公示 ⑥ 羅素琴 (即 陳許緞 及 陳宗彰 之繼承人)⑦ 陳春華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⑧ 陳春彬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銳運 被告⑨ 陳春州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⑩ 陳春允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詹玉鳳 被告⑪ 陳秀美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⑫ 陳金快 (即陳許緞及 陳金成 之繼承人)⑬ 王阿却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⑭ 黃鳳紅 (即 黃秀英 之繼承人)(遷出美國)⑮ 黃文進 (即黃秀英之繼承人)(公示
、、⑭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 律師⒋、⒌、⒎-⒕、⒗-⒙、⒛、-、、、、、、
、-、-、、、⑭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被告⑯ 黃明和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⑰ 黃勝雄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⑱ 黃建華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⑲ 黃建倉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⑳ 黃瑞龍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㉑蔡 黃麗雲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㉒ 黃進基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㉓ 黃龍波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㉔ 黃麗招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㉕ 黃月年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㉖ 黃淑女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㉗ 黃張月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㉘ 黃宗訓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㉙ 黃宗民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㉚ 黃宗耀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㉛ 黃淑貞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㉜ 黃靖淇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㉝ 黃雁琳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㉞ 葉英雄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㉟ 葉英吉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㊱ 陳以新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㊲ 陳以忠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㊳ 葉麗琴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㊵ 陳玫瑰 (即 葉亨 之繼承人)㊶ 邱進中 (即 葉亨之 繼承人)㊷ 邱進波 (即葉亨之繼承人)㊸ 邱進寬 (即葉亨之繼承人)㊹ 邱若翰 (即葉亨之繼承人)㊺ 邱霞 (即葉亨之繼承人)㊻ 蕭邱娥 (即葉亨之繼承人)㊼ 溫邱麗雪 (即葉亨之繼承人)㊽ 邱冊 (即葉亨之繼承人)㊾ 鄭林晴 (即 林蔡荳 之繼承人)㊿卓 陳玉女 (即 卓進 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俊哲 (即 卓進多 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俊傑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俊德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俊雄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清雅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文正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張卓 碧霞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劉莉娟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相宜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錦華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錦珠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卓美惠 (即卓進多及黃金賢之繼承人) 萬黃玫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李振祥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李振興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李振生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郭 李玉蘭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李玉華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蔡 李玉雪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李玉鳳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宋華妹 (即 楊雅谷 之繼承人) 楊崇仁 (即楊雅谷之繼承人) 楊崇義 (即楊雅谷之繼承人) 楊崇禮 (即楊雅谷之繼承人) 楊崇智 (即楊雅谷之繼承人) 楊秀蘭 (即楊雅谷之繼承人) 吳朝鏞 (即葉類斯及 吳金子 之繼承人) 吳朝銘 (即葉類斯及吳金子之繼承人)陳 吳玫瑰 (即葉類斯及吳金子之繼承人) 吳明修 (即葉類斯及吳金子之繼承人) 吳孟真 (即葉類斯及吳金子之繼承人) 俞繼興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俞継松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楊繼志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俞美芳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俞岳良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俞家華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李冠毅 (即葉亨之繼承人) 陳佩詩 (即葉亨之繼承人) 曾淑惠 (即葉亨之繼承人) 黃睿哲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黃睿勳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黃睿瑛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 陳中和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公示 陳秀雲 (即陳許緞之繼承人) 陳完 (即葉亨之繼承人) 謝碧霞 (即葉亨之繼承人) 陳明輝 (即葉亨之繼承人) 陳明茂 (即葉亨之繼承人) 陳郁詠 (即葉亨之繼承人)㈠ 陳艾華 即 陳艾璍 (即葉亨之繼承人)㈡ 陳燕伶 (即葉亨之繼承人)㈢葉 何淑貞 (即黃金賢及 葉靜男 之繼承人)㈣ 葉進富 (即黃金賢及葉靜男之繼承人)㈤ 葉進明 (即黃金賢及葉靜男之繼承人)㈥ 葉進忠 (即黃金賢及葉靜男之繼承人)㈦ 葉春敏 (即黃金賢及葉靜男之繼承人)㈧ 魯清茂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㈨ 黃鈺旋 即 黃淑敏 (即黃金賢之繼承人)㈩ 張世義 (即 林葉秀蓮 、陳 葉淑敏 、 鄭文學 、 鄭建智 楊世昭 (即 楊西滿 之繼承人) 葉晉丞 (即葉類斯及 葉博文 之繼承人) 葉振昌 (即葉類斯及葉博文之繼承人) 葉嘉興 (即 葉振傳 之繼承人) 葉嘉佑 (即葉振傳之繼承人) 陳秀芳 (即陳許緞及 黃金水 之繼承人) 葉進常 (即黃金賢及 葉來成 之繼承人) 葉進文 (即黃金賢及葉來成之繼承人) 葉進慶 (即黃金賢及葉來成之繼承人) 葉淑女 (即黃金賢及葉來成之繼承人) 葉領宗 (即 葉文雄 之繼承人) 楊冠惠 (即 楊明 我之繼承人) 葉新慶 (即 葉牧童 之繼承人) 葉新建 (即葉牧童之繼承人) 葉金蕊 (即葉牧童之繼承人) 葉金玫 (即葉牧童之繼承人) 李進興 (即黃金賢及 李黄麗雪 之繼承人) 李雅萍 (即黃金賢及李黄麗雪之繼承人)第三人 葉陳 時(即葉文雄之繼承人)
葉嘉昇 (即葉文雄之繼承人) 葉惠子 (即葉文雄之繼承人) 葉晴子 (即葉文雄之繼承人)第三人台中商銀股份有限公司(黃進祥、黃朝琴)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仁得)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第三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葉秋陽)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第三人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第三人信託財產( 葉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志中為被告 謝葉秀琴 之承受訴訟人;應由陳秀芳為被告黃金水之承受訴訟人;應由葉進常、葉進文、葉進慶、葉淑女為被告葉來成之承受訴訟人;應由被告葉領宗為被告葉文雄之承受訴訟人;應由楊冠惠為被告 楊明我 之承受訴訟人;應由葉新慶、葉新建、葉金蕊、葉金玫為被告葉牧童之承受訴訟人;應由李進興、李雅萍為被告 李黃麗雪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明由 葉陳時 、葉嘉昇、葉惠子、葉晴子為被告葉文雄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㈠被告謝葉秀琴、葉牧童、楊明我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8日死亡,原告於109年3月31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聲明狀⑽及追加新被告狀,聲明由謝志中承受被告謝葉秀琴所遺坐落彰化縣彰化縣○○鎮○○段○○○○○○○○○○號,彰化縣○○鎮○○段○○○○○○○○○○○○○○○○○○○○號等七筆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235地號土地、系爭1236地號土地、系爭219地號土地、系爭220地號土地、系爭221地號土地、系爭222地號土地、系爭223地號土地,並統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均1552/128100;聲明由葉新慶、葉新建、葉金蕊、葉金玫承受被告葉牧童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均1672/128100;聲明由楊冠惠承受被告楊明我所遺系爭1235、1236地號土地,系爭219、220、221、223地號等六筆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均854/128100。㈡被告黃金水於108年4月25日死亡,原告於108年9月17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聲明狀⑺及追加新被告狀,聲明由陳秀芳承受被告黃金水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均1/427。㈢被告葉來成於108年8月30日死亡,其與被告 黃傃瑱 、黃明和、黃勝雄、黃建華、黃建倉、黃瑞龍、 蔡黃麗雲 、黃進基、黃龍波、黃麗招、黃月年、黃淑女、黃張月、黃宗訓、黃宗民、黃宗耀、黃淑貞、黃靖淇、黃雁琳、葉英雄、葉英吉、陳以新、陳以忠、葉麗琴、卓陳玉女、卓俊哲、卓俊傑、卓俊德、卓俊雄、卓清雅、卓文正、 張卓碧霞 、劉莉娟、卓相宜、卓錦華、卓錦珠、卓美惠、萬黃玫、李振祥、李振興、李振生、郭李玉蘭、李玉華、蔡李玉雪、李玉鳳、黃睿哲、黃睿勳、黃睿瑛、 葉何淑貞 、葉進富、葉進明、葉進忠、葉春敏、魯清茂、 黃鈺琁 即黃淑敏、李進興、李雅萍等人為被繼承人黃金賢之繼承人,原告於108年10月29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聲明狀⑻及追加新被告狀,聲明由葉進常、葉進文、葉進慶、葉淑女承受被告葉來成繼承被繼承人黃金賢所遺系爭22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為公同共有1698/128100,並提出謝葉秀琴、葉牧童、楊明我、黃金水、葉來成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相符,應予准許。㈣被告葉文雄於108年10月24日死亡,原告固於108年12月10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聲明狀⑼及追加新被告狀,聲明由被告葉文雄之繼承人葉陳時、葉嘉昇、葉領宗、葉惠子、葉晴子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惟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均2178/512400,業於108年11月2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予葉領宗,此亦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查,故原告聲明由被告葉文雄之繼承人葉領宗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如主文所示被告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葉陳時、葉嘉昇、葉惠子、葉晴子部分因已分割繼承完畢,聲明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又被告李黃麗雪於108年11月1日死亡,其與被告黃傃瑱、黃明和、黃勝雄、黃建華、黃建倉、黃瑞龍、蔡黃麗雲、黃進基、黃龍波、黃麗招、黃月年、黃淑女、黃張月、黃宗訓、黃宗民、黃宗耀、黃淑貞、黃靖淇、黃雁琳、葉英雄、葉英吉、陳以新、陳以忠、葉麗琴、卓陳玉女、卓俊哲、卓俊傑、卓俊德、卓俊雄、卓清雅、卓文正、張卓碧霞、劉莉娟、卓相宜、卓錦華、卓錦珠、卓美惠、萬黃玫、李振祥、李振興、李振生、郭李玉蘭、李玉華、蔡李玉雪、李玉鳳、黃睿哲、黃睿勳、黃睿瑛、葉何淑貞、葉進富、葉進明、葉進忠、葉春敏、魯清茂、黃鈺琁即黃淑敏、葉進常、葉進文、葉進慶、葉淑女等人為被繼承人黃金賢之繼承人,然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據原告於109年4月27日提出李黄麗雪之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依職權命李進興、李雅萍承受被告李黄麗雪繼承被繼承人黃金賢所遺系爭22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為公同共有1698/1281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李進興、李雅萍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