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 黃志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亘何貴蓮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80,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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