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 詹淑佳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被告 丁啟桓
朱鎮酩 林聖峰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本判決第1項,被告丁啟桓、 林聖鋒 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2項,被告丁啟桓、朱鎮酩、林聖鋒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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