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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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超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昱亘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高或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8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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