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丙○○
甲○○○○○即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附註:原告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丙○○履行調解內容之證明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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