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
被   告 錦鋐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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