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14時25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14時25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