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26號
原   告 金寶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
   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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