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力霸雅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係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台北市○○區○○
路○○○號建物所有權人。依規約被告應按月繳納之管理費
及車位清潔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2106元,如未在規定
之日前繳納,應加收年息百分之10之遲延利息。
2被告自民國98年11月起即未繳納費用,自98年11月至99年
4月計6個月積欠的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為72636元(12
106×6=72636)。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72636元,及自99年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繳管理費明細
表、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組織報備證明、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住戶規約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2636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
下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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