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重更(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選任辯護人尤伯祥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將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