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重更(三)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源龍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