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於同年九月五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事由繼續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延長羈押期間,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經借執行,事實上無法執行羈押,嗣上開案件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執行期滿,本院自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續行羈押,茲前續行羈押期間(原延長羈押期間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同年十一月七日被告他案執行,故原續行羈押期間尚有七日)將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