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海平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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