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廖靜如
即 原 告     21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瑪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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