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張蘭英 即弘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