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右二人選任辯護人 翁開嶸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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